双方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中国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一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察并询问有关状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置建议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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