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5日,刘某兵与谭某武经杜某华赞同到其鱼塘钓鱼。在垂钓过程中刘某兵所持的鱼竿触碰到鱼塘上方10千伏高压线,致使刘某兵被电击倒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某县公安局技术队法医对刘某兵尸体伤痕勘验,确定刘某兵系触电死亡。案涉鱼塘形成于70年代,某县电力分公司于80年代架设案涉的10千伏电力线路途经案涉鱼塘上方。
高压线架设后未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也未设立警示标志牌。杜某华于2021年1月1日与某村委会签订《堰塘承包合同》,承包期限10年,承包费共计500元。事故发生时,鱼塘周围无安全警示标志。
城固县法院审理觉得,依据某县电力分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情形,结合刘某兵及杜某华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程度,酌情降低被告方30%的赔偿责任。另外70%的赔偿责任由某县电力分公司分担50%、杜某华分担20%。对刘某兵死亡损失的认定为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30411元。
故判决:1、由某县电力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邓某红、刘某婧、罗某芳各项损失465205.5元(930411元×50%);2、由杜某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邓某红、刘某婧、罗某芳各项损失186082.2元(930411元×20%);3、驳回邓某红、刘某婧、罗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县电力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保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某县电力分公司系高度危险作业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兵存在故意、或者不可抗力致使事故发生的事实,故某县电力分公司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近年来,因钓鱼、钢丝绳挂搭在高压线上而导致的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此类纠纷案件中,对电力企业的高压线至地面的垂直距离都有相应的安全指标需要,但由于刮风下雨或年久失修等缘由,有的高压线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可能小于相应标准,留下安全隐患。
因此,电力公司平常应当加大对运营中的高压线路的检修,尽量消除安全隐患。对鱼塘的所有人或承包人等场合经营者而言,则要准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钓鱼者或货车司机等现场作业职员而言,也要注意观察现场环境,尽到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杜绝损害发生。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